財政部國庫司在回復相關問題時指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不鼓勵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國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以免增加供應商投標成本。但是,對于一些采購特定產品確需提供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的,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即可,一般不宜指定特定的檢測機構,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基于采購需求確有必要,采購人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產品的檢測報告。但是供應商提供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即可,采購人不得指定特定行業或者地域的檢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