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能否作為評分項?
答:不可以。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和服務的質量無關,在全面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不應該把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作為評分項。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2.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可以作為評分項嗎?
答:不可以。拖欠農民工工資有專門的監管部門,承諾沒有什么效力,這一承諾也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沒什么關聯、不相適應。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中國馳名商標”作為評分項合理嗎?
答:根據《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3號)等有關規定,馳名商標制度的意義主要在于保護被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不被他人注冊或使用。也就是說,“中國馳名商標”并不屬于企業業績、榮譽、商品質量認證或信用評價等,而是將其設置為評分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4.物業服務項目,可以將供應商成立黨支部和工會列為評分項嗎?
答:不可以。一方面成立黨支部和工會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也與合同履行無關;另一方面,也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新成立的小企業、非公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5.物業服務項目,可以將受到黨支部和工會表彰列為評分項嗎?
答:不可以。黨支部和工會的表彰活動缺乏針對性、規范的科學流程和標準,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也與合同履行無關,很大程度上也會對新成立的小企業、非公企業構成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6.貨物或服務采購項目中,高新技術企業能否設為評分項?
答: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分因素應當與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在政府采購中,供應商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一般與貨物服務的質量不相關,不宜列為評分項。
7.履約保證金可以作為評分項嗎?
我們是一家代理機構,接到一個委托,采購人非要提出,把履約保證金作為評分項,就是投標文件中承諾交的履約保證金越多得分越高。我們采購代理機構又不知道該用哪條法律反駁。
答:不可以。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需要指出的是,履約保證金并非必須繳納,如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認為確有收取的必要,必須在采購文件中載明。其收取的最高比例應該是統一、明確的,其金額不應因供應商承諾數額不同而差異化浮動。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因此,供應商承諾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能作為評分項。另外,供應商承諾繳納履約保證金越多得分越高,而對中小企業構成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顯然不合規。
8.產品外觀“美觀”“很丑”可以作為評分項嗎?
如果采購人對產品的外觀有要求,該怎么設置評分標準呢?比如外形美觀的5 分,中等得3 分,很丑的不得分,這樣可以嗎?
答:設置評審因素的原則,一是評審因素與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二是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相對應。用產品的外觀“美觀”“很丑”之類沒有明確評價標準的因素作為評分標準,顯然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相關規定。
9.企業利潤率能否作為評分因素?
答:不可以,企業利潤率與貨物、服務的質量無關,與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沒有必然聯系,而且與企業的規模條件等密切相關。
10.經營范圍內的內容可以作為評分項嗎?
答:《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并沒有明確供應商不能超經營范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在現實中企業超經營范圍經營業務的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一些大企業業務繁多,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未必把每項業務都列進去,政府采購項目更看重供應商的履約能力。
供應商可以超經營范圍經營。即便是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領域,比如,食品、藥品、媒體、出版等,如果供應商已經獲得相關行政許可但沒有向登記機關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導致超經營范圍投標,其補救措施也只是限期改正。
2020 年10 月9 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明確,在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在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法申請的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行政機關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一些地方已實行承諾制、“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在所發營業執照上已不再寫明具體經營范圍,只要不涉及需要行政許可的事項,企業均可從事。
因此,對于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生產和經營的招標項目,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已無法反映該企業是否已經獲得相關行政許可;對于不需要行政許可的采購項目,有營業執照即可從事生產和經營,經營范圍與供應商履行合同的能力已經沒什么關系,把經營范圍設置為評分項已經沒有意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五百零五條、一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效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僅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財政部回復:
“省級或部級業績”、“市級業績”、“縣級業績”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12.帶有金額的業績不能作為評審條件 。
相關法規: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相關法規: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財政部回復:
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相關法規: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同上)
財政部回復:
與采購的貨物和服務質量相關,可以作為評審因素
相關法規: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同上)
財政部回復:
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