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全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專業對應、隨機抽取、激勵擇優、規范有序”原則,從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省管理交易系統)評審專家庫子系統(以下簡稱專家庫)中抽取所需評審專家。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省管理交易系統中的賬戶,具有依據自行組織或者接受委托組織項目抽取評審專家的功能,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賬戶無抽取功能。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評審專家抽取工作管理,指定專人具體負責。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抽取情況及評審專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評審專家不得泄露項目抽取信息。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監管系統與省管理交易系統實現對接的,采購項目自動導入專家庫。未實現對接的,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手工立項。項目名稱須反映采購人行政管理級次、規范的采購人單位名稱及采購內容等信息。項目編號由專家庫自動生成。
第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行政管理級次確定政府采購項目歸屬地信息。
第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和品目,在專家庫中選擇確定1-3個對應評審專業。
第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方式和項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人數的評審專家,與采購人代表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小組)。采購人代表不屬于評審專家。
第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省內抽取評審專家的,其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4小時,且不得遲于評審活動開始前3小時;跨省抽取評審專家的,其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48小時,且不得遲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4小時。
第十二條 對可預知的回避人,如前期參與項目論證的專業人員、與報名參加項目的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人員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抽取前予以明確,并在專家庫中備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無故擴大回避范圍。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選擇評審專家抽取區域。采購預算金額單項或者批量不足500萬元的,在至少1個設區的市范圍內抽;500萬元及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在至少5個設區的市范圍內抽;1000萬元及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在至少10個設區的市范圍內抽;對50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在全省范圍內抽取。社會影響較大、技術復雜或者采購需求特殊的項目,可在全省范圍內抽取,或者根據需要在省外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專家庫中錄入評審時間和地點(具體地址,包括城市、街道、門牌號等信息,不得錄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確定抽取專業、人數、區域等抽取條件后,專家庫自動隨機抽取。通過正常隨機抽取未抽足人數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調整增加1-3個高度相關專業或者調整擴大抽取區域繼續隨機抽取。
第十五條 專家庫隨機抽取僅在處于聘期內且狀態正常的評審專家范圍中進行,并遵循以下順序:在相應專業評價優秀的評審專家中自動隨機抽取,如果尚未抽足人數,繼續在相應專業評價合格的評審專家中自動隨機抽取,如果仍不能抽足,調整評審專業或者抽取區域后,繼續按照“先優秀后合格”的順序隨機抽取。
第十六條 已確定參加評審的評審專家,早于評審活動開始前2小時,可以通過專家庫自行取消評審任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系統發送的取消通知進入專家庫補充抽取相應數量的評審專家。評審活動開始后,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特殊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在專家庫中作缺席處理,補充抽取相應數量的評審專家,抽取區域不受本規則第十三條限制。
第十七條 對采購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項目、標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評審專家。
第十八條 每位評審專家在抽取前30日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6次。
第十九條 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如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的科研設備采購等,可直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并在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在抽取前預計專家庫中相關專業評審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入庫后再隨機抽取。
對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出現下列情形的,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參照評審專家基本條件自行擇優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一)技術復雜,專業性強,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
(二)隨機抽取條件調整后仍無法組成符合要求的評審委員會(小組)的。
(三)因已確認評審專家減少而補充抽取后仍無法及時補足人數的。
(四)評審專家庫中無對應專業的。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錄入項目信息有誤的,提交更正申請,由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核實情況后依法依規準予更正。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記錄評審專家履職情況。評審活動開始15日后,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仍未完成履職評價的,專家庫將自動鎖定其抽取功能,待按要求補充完成相關操作,并提交解鎖申請,由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核實情況后予以恢復。
第二十三條 在聘期內的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參與系統自動抽。
(一)年度出現3次及以上不合格評價,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處于被調查期間的。
(三)處于請假期間的。
(四)在相同評審時間段內已確定參加其他項目評審的。
(五)抽取前30日內已參加6次評審活動的。
(六)抽取前30日內被約談1次及以上的。
(七)處于被處理處罰期限內的。
(八)抽取前12個月內修改評審專業2次及以上的。
(九)其他依法依規不得參加評審的。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抽取情況全部記入專家庫日志,全程留痕,作為處理處罰依據和項目管理資料。中央駐魯單位需在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應當在專家庫中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在專家庫中,禁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經省財政廳許可,在專家庫中運行非政府采購項目、虛擬項目,或者進行抽取演練等非政府采購活動。
(二)出借或者借用賬戶。
(三)錄入不實信息。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的,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查實后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責令整改,并在系統中據實記錄,責令整改期間暫停抽取功能。違反法律法規的給予相應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則的,由項目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或者評審專家所在分庫財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責令整改,并在系統中據實記錄,責令整改期間暫停參加評審抽取。違反法律法規的給予相應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國家及省對評審專家抽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及時將相應規定嵌入專家庫抽取管理中。
第二十九條 本抽取規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